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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未转让的房地产在土增清算后出售,仍需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辖区内某房地产企业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足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另外,该公司还存在少缴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发票违章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最终对该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了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合计约267万元税务处理决定。

在对该企业2012、2013纳税年度的突击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开发和销售写字楼一栋。该项目在检查年度之前已经进行过土地增值税清算,但在检查年度内仍有销售不动产行为。经查询纳税情况,发现该公司并未申报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存在较大的少缴税嫌疑。经核算,该公司2013年存在少缴土地增值税69万余元的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作出了补税69万余元,加收滞纳金16万余元,罚款34万余元的处理决定。
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该企业存在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违法事实,并依法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税官说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可见,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毕,并不代表纳税人已完全履行相关的纳税义务。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出售,且仅对已销售部分的收入计税。所以,未转让的房地产在清算后出售时,仍需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目前,信息化工具在税务检查中已普遍应用,税务机关可以批量发现和本案类似的涉税违法行为。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应认真学习税法知识,依法诚信纳税,切勿因侥幸心理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从而导致税务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