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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海南地税的独特解释: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等属于预收款性质,应缴纳营业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等款项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4〕804号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等款项是否缴纳营业税的请示》(海口地税发〔2014〕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意向金、订金、看房费等以及销售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项,都是为了购房者购房时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或者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其性质均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意向金、订金、看房费等以及销售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上述预收性质的款项发生退款行为,已征营业税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以前规定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0日